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依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党支部委员分工及主要职责
支部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统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要作分工,除支部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外,有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团委书记)、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支部设哪些委员,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党支部书记
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主持和领导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传达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参与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和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组织委员
党支部组织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支部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和奖励党员的建议;
3、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等。
宣传委员
党支部宣传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党内外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理论、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
3、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4、协同行政和其他群众组织指导本单位群众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保密委员
党支部保密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党支部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教育党员和非党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做好保密工作。
青年委员
党支部青年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青年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指导和支持共青团支部根据广大团员、青年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活动;
2、关心团干部的成长;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3、指导团支部组织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做好本职工作;
4、注意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纪检委员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和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2、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准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一项基础制度,是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①支部大会制度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群众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支部的有关文件、决议、指示;
(2)讨论通过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选举党支部委员会;
(4)讨论决定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5)讨论决定由支委会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②支部委员会制度
1、会议时间: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内容:
(1)讨论研究贯彻上级党支部的指示和决议;
(2)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支部建设、组织发展、党员奖励、处分和其他需要支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4、会议要求: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6、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③党小组会制度
1、会议时间: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与会人员: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组织党员学习;
(2)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4)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
(5)讨论评选优秀党员和对党员的处分等事项。
4、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④党课制度
1、上课时间: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
2、党课内容:
按照上级党委布置或根据支部实际情况组织。主要内容: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党的理想、宗旨、纪律、优秀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教育等。
3、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主题党日制度
党日是指党支部和党员开展党的活动相对固定的时间。主题党日活动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的有效形式,是党支部开展工作、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制度保证。坚持和完善主题党日制度,对于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主题党日活动时间
党支部应自觉坚持主题党日活动制度,主题党日活动每月开展一次,确定每月最后一周周二下午为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时间,时间应相对固定,不能随意更改或者取消。如遇特殊情况,支部向院党委报备后可顺延一周。主题党日由各支部组织党员组织党员集中开展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2)参与对象
支部主题党日参与对象为本支部所有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不参加。流动党员应积极主动参加,根据支部主题党日内容,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团员青年、群众代表参加。
(3)主题和内容
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要紧扣“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贴近党员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与“三会一课”紧密结合,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活动:
组织学习讨论。深入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史国史、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及时传达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定期开展学习讨论,帮助党员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开展党性分析。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引导党员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查找突出问题,认真进行党性分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民主议事决策。研究决策党支部年度工作、阶段性任务、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严格落实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服务党员群众。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公开承诺、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等活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落实党内关怀帮扶制度,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集中交纳党费。党员应在党日活动时按规定交纳党费,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交。党支部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1次。
(4)改进主题党日活动的方式
主题党日活动一定要突出党性,体现党的生活特点,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与方式方法灵活性多样性的统一。突出问题导向,注重解决问题,坚持解决党支部自身建设中的问题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统一。围绕中心任务,精心确定内容,每次党日活动突出一个主题,做到科学安排、准备充分,不断提高主题党日活动的质量和吸引力。
各级党支部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警示教育基地、扶贫联系点和网络平台,通过诵读党章、重温入党誓词、参观革命纪念地、接受廉政教育、开设网络党课等,不断丰富主题党日的内容和形式。
(5)强化组织领导
上级党支部要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提高组织主题党日活动的能力。同时,加强对主题党日活动的经常性检查督促,并为基层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创造条件。
各支部要把开展支部主题党日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纪实管理,主题党日开展情况至少每半年向院党委报备1次,期间院党委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出国访学党员可以通过QQ群、微信或视频等方式参加;毕业生党员因单位实习等特殊情况不能赶回学校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支部审批。支部同意后方可通过QQ群、微信或视频等方式参加。
党员参加支部主题党日情况要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参加的,应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为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学校学院实际,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要求
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应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原则,自觉做到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通过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达到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纯洁党员队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目标要求。
二、时间规定及参加范围
党员党性分析与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活动一并举行,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具体时间由各党支部自行确定,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范围要涵盖全体党员。
三、主要内容
(一)理想信念方面。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党是否忠诚,能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宗旨意识方面。是否做到把党的宗旨落实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能否联系和服务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身边的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三)遵纪守法方面。是否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各种腐败现象,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学习方面。是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是否认真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工作方面。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贡献力量。
(六)作风方面。是否坚持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是否牢记艰苦奋斗,谦虚谨慎;是否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七)党员本人及他人认为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党员领导干部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四、方法步骤
(一)思想动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党章,了解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党性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思想准备。
(二)征求意见。党组织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归纳梳理,如实向党员本人反馈。
(三)谈心交心。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党员之间开展普遍谈心交心,谈心覆盖面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广泛谈心,达到沟通思想、找准问题、形成共识、增进团结的目的。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逐一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自述报告,党员之间相互进行评议,开展批评。会后,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员本人反馈评议意见。年老体弱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经党组织同意可以口头方式由他人代笔进行党性分析。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党组织的会议。
(五)提出党性分析意见。党性分析会后,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党性分析情况和群众意见,对每个党员提出初步的分析意见,征求本人意见后,填写《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登记表》,形成正式的组织意见。
(六)制定整改措施。党支部指导每个党员根据党性分析中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通报分析情况。党支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和群众通报每名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
(八)上报备案。党性分析结束后,党支部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九)其他事项。党员对评议意见有异议时,党支部应调查核实。党性分析的有关材料,由党支部存档备查。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湖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召开2018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几个问题的通知》(湘组[2018]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上纲上线,蓄意整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2.平等原则。在评议标准面前党员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二、民主评议党员内容
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以及现阶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和特点来确定和调整。当前主要是围绕“四讲四有”和“四个合格”的标准要求进行评议:
1.讲政治、有信念,在政治合格方面。能否坚定理想信念,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四个自信”。能否坚持党校姓党原则,把党校姓党体现到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上。
2.讲规矩、有纪律,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能否增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严守党的纪律,一切教学、科研、办学活动都恪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能否做到党校讲坛论坛有纪律,发表言论有规矩。
3.讲道德、有品行,在品德合格方面。能否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讲奉献、有做为,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能否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对中央最新的理论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对省委的指示要求要第一时间学习传达、第一时间进课堂、第一时间跟进解读、第一时贯彻落实,在促进党校事业发展中作表率、当先锋。
三、民主评议党员程序
1.突出重点抓好学习。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前,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党员集中学习、相互交流,至少开展1次集中学习讨论。结合实际,重点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敢于担当负责,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要指示精神,学习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通过深化学习,准确把握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党章等规定,把党支部职责任务搞清楚,把合格党员标准搞清楚,打牢开好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基础。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灵活方式及时向他们提供学习材料,传达党组织相关要求。
2.普遍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要诚恳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注意了解党员工作生活情况、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对流动党员、家庭生活困难党员、身心健康存在问题的党员,以及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置的党员等,党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要重点谈,表达组织关怀,做好心理疏导,针对思想实际给予帮助和引导。
3.述职评议查摆问题。党支部以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述职,党员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着重从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定期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联系服务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查摆存在的问题。党员着重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和履职践诺、担当作为、真抓实干、遵规守纪等方面,查找差距和不足,并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的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联系具体人、具体事,直接点问题、摆表现,不说空话套话,不搞一团和气。
4.客观公正作出评定。民主评议党员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进行。党支部要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实事求是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平衡照顾。民主评议党员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湘大党发〔2016〕4号)文件精神执行。对党员的评定意见要向本人反馈。
5.持续推进整改落实。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党支部委员会要制定整改措施,党员要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和整改承诺要对着问题去,落在具体实事上,实打实、可操作,定一条、做一条、兑现一条,不放空炮,不搞大而全。整改措施要向党员群众公开,向上级党组织报备,接受各方面监督。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委员会整改第一责任人,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述职时,应报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民主评议党员时间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安排在年终结合组织生活会进行。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五、民主评议党员要求
1.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认识,自觉参加评议工作,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认真组织评议,严格掌握标准,提出正确的组织意见。
3.组织考察时应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民主评议材料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防止个人专断,组织意见要符合每个党员的具体情况。
4.加强思想工作,使评议党员过程成为对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
集体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员干部的世界观改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和水平,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学习领导责任制。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党支部学习及相关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讨论并作学习总结;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工作,负责审阅学习计划,督促和检查支部成员的学习情况以及指导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二)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党支部成员根据党支部的总体学习计划,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本人情况,自觉选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原著,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八大精神、十九大精神等,加强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并把自学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自我总结的重要内容。要使用专门的笔记本,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三)坚持搞好集中学习研讨。党支部学习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以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也可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案例分析交流会、参观考察或观看录像片等活动;要坚持每月1次的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学习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安排好重点发言,指定专人负责学习记录。
(四)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要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坚持做到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 ,即: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文章或有一定理论深度的体会文章,党支部成员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为基础,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要有一段时间深入基层调研。
(五)坚持学习档案制度。要建立党支部及成员学习档案,指定专人每年年终要对党支部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考核情况、发言记录及党支部成员年度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在报刊发表的文章等及时进行收集和归档,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六)坚持搞好学习检查考核。各支部每年年底要对照上级规定的理论学习内容,结合学校学院年度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认真做好本年度理论学习自查自评工作,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以备上级检查考核时查阅;对党支部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主要检查党支部成员参加学习的次数、学习记录及对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方式是:查看学习档案、学习笔记、理论文章等,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调阅。
(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党支部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敏锐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并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支部与党员、党支部班子成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进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体现,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多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及时提醒、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谈心谈话的四个层面:
(一)各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和党支部负责人之间;(二)班子成员之间;(三)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四)党员与党员之间。
第五条 各党支部的谈心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谈话范围扩大到干部群众。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谈心谈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相互平等原则。党支部书记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讲出真话实话。
(二)诚恳诚实原则。谈话时彼此之间要开诚布公、真心实意、敞开思想、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四)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五)教育疏导原则。谈心谈话要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六)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振作精神。
(七)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四章 方式方法
第七条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上门或电话等方式。个别谈话采取“一对一,谈个性”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采取“一对多,谈共性”或“多对多,齐座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谈心谈话分为定期谈话和适时谈话。定期谈话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可结合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或党支部主题党日进行。适时谈话由各层面谈话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每名党员每年适时谈话不少于1次。
第九条 谈心谈话采用双向互动的方式,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约谈。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时应找党员谈心,发现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约谈有关领导,必须逐级进行。
第十条 因公在外或流动在外的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于的确不能面谈的同志可进行电话谈话;对于行动不便的党员可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内容要深入具体,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特点,做到有所区别、各有侧重,坚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党支部班子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落实整改,做党员的表率。
第十二条 定期谈话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话人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的批评意见。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要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积极吸收、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二)交流思想。谈话时要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切实把问题谈开、把思想谈通、把意见谈透。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会隔阂,达成思想共识。
(三)帮助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改正。
(四)了解困难。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党员个人提出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在政策范围内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谈话:(一)工作变动;(二)群众反映;(三)履职不力;(四)遇挫遇难;(五)生活困难;(六)精神不振;(七)出现矛盾;(八)思想偏离;(九)违纪违规;(十)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他需要谈话的适时安排。党员中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党支部班子成员及时谈话。
第十四条 党员申请约谈,可以指出领导干部的问题和不足,也可以反映个人在思想上的困惑、工作上的想法、生活上的难处,以及其他需要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情况。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党支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谈心谈话作为基层党建的重要工作,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细化举措和要求,将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谈心谈话台账,党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总结,有针对性地提高谈话质量。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及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反复研究,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解决;对谈话中反映的个人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党员认真整改;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核。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党支部党建目标考核,作为党支部书记党建述职的必要内容。学院党委对各党支部的谈心谈话进行指导,实行定期督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于不按本制度执行的给予通报、约谈、函询等处理。
公开承诺制度
一、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党支部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服务党员群众、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学校学院又快又好发展等方面作出承诺。党员重点围绕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廉洁自律、道德修养等方面作出承诺。党支部领导干部还要把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等情况列为承诺内容。
承诺方式主要有三种:1.共性承诺。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创建“五个好”党组织和争当“五个好”党员活动,提出党员承诺的共性要求,由党支部各党员作出公开承诺。
2.岗位承诺。各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技能、年龄等情况,从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工作目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要把党员公开承诺与创建党建工作示范点等工作相结合,扩大承诺范围,提高承诺效果。
3.实事承诺。党支部围绕党员群众最关心、最急需办的实事作出承诺;各党员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等情况,每年或每个时期向职工群众承诺做几件实事。做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方法步骤
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以党支部为单位,分年度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确定承诺事项。每年年初,党支部结合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承诺事项。党员根据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工作特点和本人实际,自愿提出承诺事项。确定承诺事项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可通过召开党员与群众代表会议讨论、党员与群众酝酿协商等方式提出,力求承诺事项明确、具体、实在。
2.认真审核把关。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党员的承诺事项要逐一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党员群众意愿,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对联系思想工作实际不紧密内容空洞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研究确定。
3.公开承诺内容。承诺事项确定后,党支部和党员要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单位或承诺人、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并通过党务政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报刊、内部网络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员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建立承诺事项台帐,对完成的承诺事项及时销号,对没有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提醒和督促。结合每年召开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党员要对落实承诺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接受党员群众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为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对兑现承诺成绩突出、党员群众普遍满意的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承诺落实效果不好、党员群众不满意的,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认真整改。
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为营造党内团结互助、和谐友善的良好氛围,建立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院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等相关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党的先进性建设和增强党员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普遍关爱与重点帮助相结合。要在普遍关爱的前提下,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个别问题个别解决。既要注重对全体党员经常性的关爱,又要对思想、工作、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实施重点帮扶。
(二)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要从党支部实际出发,既注重对党员进行精神方面的慰问和激励,又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党员以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具体问题。
(三)保障享受权利与督促履行义务相结合。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既要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又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关怀帮扶党员与关爱帮助群众相结合。要把关怀帮扶党员与关心帮助群众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党员在党组织的关爱中激发热情,更好地服务师生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主要措施
按照“政治上关怀、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激励、物质上帮扶”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主要包括八项内容:
(一)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做到党员“惑时有人解”。学院党委书记和其他院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同党支部书记谈一次心,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至少与本支部每一名党员谈一次心,新党员入职和老党员退休,所在党组织负责人都要与其谈一次心。做到“四必谈”,即:党员职务调整、岗位变动必谈;工作遇到问题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
(二)建立患病探望制度。学院党委和党支部对患病住院的党员,要派人及时进行探望慰问;对因病在家休息的党员,也要视不同情况,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探望慰问。
(三)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学院党委和党支部对因病、因灾或年老体弱一时难以解困、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党员,可以党支部为单位或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党员与其结成帮扶“对子”,也可采取临时捐款捐物资助的形式,给予关心和帮助。
(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学院党委每年对“创先争优”等党内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并积极推荐他们参加上级先进表彰活动,让优秀共产党员的付出得到学院师生和社会的认可,以增强他们的职业成就感和政治荣誉感。
(五)建立党内民主制度。学院党委坚持党务公开制度,通过党内会议、公示栏、学院网站等形式对党内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对党内重要问题的决策,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激发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学院党委及时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三、工作要求
(一)学院各党支部要把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作为党建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创建特色基层党组织活动的重要形式和有效载体,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做好工作总结,纳入学院党建内容进行考核。
(二)学院党委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活动的情况,大力弘扬党内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从而在全院形成各级党组织为基层、为党员服务,党员为群众服务的生动局面。
(三)完善学院党务公开平台,及时向党员通报各项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积极向党支部建言献策。
(四)定期组织党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教育培训,提升党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
(五)积极培养党员教学科研骨干,为他们的事业成长提供各方面的帮助,把优秀的党员业务骨干培养成为“双带头人”。
(六)充分利用党务公开平台,加大对优秀党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树立典型,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作风。
(七)深入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活动,在师生中设立党员示范岗,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八)认真开展党员评议工作,对在评议中涌现出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奖励,并把党员评议的结果运用在教职工年度考核、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的评定等项目中。
党风廉政责任制度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系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行逐级负责制;党员保证自己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及普通党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党支部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提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要求,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双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政班子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委、行政的纪检要求,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条 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议事机制
一、议事原则
(1)党支部议事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的决议或决定,须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二、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发展新党员、党员的教育与管理、民主评议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6)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8)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三、议事程序
(1)党支部议事应有明确的议题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研究临时动议提出的问题。
(2)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内容,做好有关通知和准备工作。
(3)党支部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发扬民主,各党员干部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的问题,要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议。
(4)会上党员干部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委员都要带头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在执行中发现有问题,可提出复议。
(5)在会议期间要认真记录,妥善保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和委员的意见要如实记录,以便党内监督和备查。
(6)要严守纪律,除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会议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联系服务师生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拓展党员联系师生的途径,丰富党员服务师生的内容,畅通师生表达意愿的渠道,把帮扶困难师生作为重点,努力解决师生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师生共同完成校党政提出的各项任务。
党支部、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群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师生员工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听取和反映师生的意见。经常深入师生,了解师生情绪,倾听师生呼声,反映师生的意愿和要求。
(三)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关心师生疾苦,为师生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解决师生工作、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虚心向师生学习。尊重师生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师生中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宣传师生创造的有益经验,在联系和服务师生的过程中吸取营养、经受锻炼、接受监督。
(五)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师生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师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师生力量。
二、主要方式
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自身条件,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
(一)结对帮扶困难师生。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师生结成帮扶对子。既要立足于解决师生的实际困难,又要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工作技能,自强自立。
(二)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党支部要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以服务师生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支部、党员承诺制,党支部和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师生办几件实事。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的监督。
(三)参加设岗定责活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支部设立的联系和服务师生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建立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扶贫、支教、保护环境和关心下一代等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师生的捐赠活动。
(五)做好接待师生工作。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接待师生,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包括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师生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师生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党员不断创新联系和服务师生的方式方法,并把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到联系和服务师生的工作中去。
三、加强组织指导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端正对师生的态度,增进与师生的感情,创新联系、服务师生的工作方法,提高服务师生的本领。
(二)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网络,方便师生咨询、办事。
(三)畅通师生表达意愿渠道。方便师生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帮助党员做好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对涉及多数师生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对师生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意见。
(四)加强督促检查。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广泛吸收师生参与,充分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的评议和监督,以师生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不断完善联系和服务师生的有效措施,推动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党支部要在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关心帮助党员工作。关心党员思想政治上的进步和提高,经常与党员谈心,及时解决党员思想疑难问题,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党员立足本职创一流业绩、实现岗位成才提供服务。要关心党员生活,及时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采取党员互助、党支部扶助等多种办法进行帮扶。通过做好党支部关心帮助党员工作,促进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师生。
档案资料保管保密制度
党员档案是管理党员最具价值的原始记录。加强和规范党员档案管理是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员管理水平、积极适应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增强党员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迫切需要。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进一步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明确党员档案归档材料
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档案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党员奖惩材料及其他材料。
(一)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转正申请书、各阶段思想汇报;
2.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测评、预备党员接收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材料;
3.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4.政审综合材料和需要外调、函调及群众座谈的相关材料;
5.发展对象培训考察材料;
6.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
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8.群团组织推优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二)党员奖惩材料主要包括:
1.奖励材料。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审批表、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惩处材料。党员违法违纪所受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三)其它材料主要包括:
年度民主评议相关材料;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党员档案材料应统一封装、统一管理,一人一档。
二、规范党员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入党转正后,要将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政审结论性文件、自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及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和其它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单独建档。学生党员离校时,入党相关的所有材料一并存入本人学籍档案转出。党员因私出国出境获准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且如期归国的,其保留党籍相关材料应存入党员档案;党员出国出境长期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其党员档案材料由档案所在单位保存备查。
(二)档案整理。各支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党员档案集中整理,对《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的党员信息要校对更正,确保党员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党统数据准确有效。对“有档无人”的档案,由所属党委单独存放、长期保管;对“有人无档”的,要通过多种措施核实党员身份,寻找档案资料去向,使其尽快归档,特别是因工作变动而未及时转出的党员档案,要抓紧联系接转。对党员档案部分短缺或丢失的,要按照程序补办相关证明手续,完善补齐档案资料。学院党委要对党员档案进行重新整理归档,逐一核对档案内各类材料,对无档案、档案材料不完整或其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及时补充;发现党员个人情况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三)档案使用。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党员档案,应携带党委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或借阅。查阅或借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近亲属的档案。查阅、借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四)档案转递。因工作调动(或学生毕业离校),党员档案原则上随人事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分年度存档备查。对应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委密封公章。党员档案原则上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或派专人送取,一般情况下不得邮寄。党委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具备审查党员档案权限。未经批准,无权限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接收党员档案的党委,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全面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档案转出单位逾期三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档案的党委沟通,防止党员档案丢失。转入的预备党员档案由人事主管部门保管的,在预备党员转入后,由所在的党委派员到人事主管部门借用党员档案,在办理完党员转正手续后,及时将党员档案并入人事档案。
(五)档案补办。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核查丢失原因,区别情况提出补办意见。责任在本人的,由本人提出补办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入党时间、地点,入党介绍人、批准机关等入党必备要素;责任在基层党组织的,由转出基层党组织负责说明丢失原因并报上级党(工)委审定。以上两种情况均需上级党(工)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补办。
(六)严格问责。建立健全党员档案管理问责机制。对不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审批、登记制度,不认真履行保管职责,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追究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专管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建立党员档案不及时或整理归档不及时的,未按照规定对党员档案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的,档案保存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追究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专管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对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违反规定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档案使用和查阅档案相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销毁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内容的,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的,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的,追究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专管员的责任,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违反规定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员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党建日常工作范围。各党支部要增强对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基层党委要具体负责,设置单独的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确定熟悉党务、素质较高的党员负责保管党员档案,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传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等。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档案的归档立卷工作,及时更新维护信息,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要建立健全党员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全面实行党员档案转递回执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党支部定期要对党员档案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根据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2010年中央下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3)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4)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党务公开的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情况;
(4)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5)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四、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党务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党支部对事关学校学院事业发展、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通过新闻媒体、党建网站、公示栏等适时公开。
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党支部书记抓党建的主体意识,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做好 2018年度高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8〕107号)、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做好 2018年度高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评对象
党支部书记
二、述评内容
以党支部书记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为重点,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党建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情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支部党建进展情况和成效。主要包括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情况;落实“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抓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情况;党支部落实“七个有力”情况等。
(三)联系服务群众情况。主要包括倾听党员群众意见情况;深入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情况;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带头遵守党章党纪党规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抓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廉洁建设情况。
(五)支部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
三、述评程序
党支部书记“双述双评”工作可以与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进行。由述评对象向上一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述职,并分别接受上一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评议,具体按照述评准备、大会述职、基层党委述职、评定等次等步骤进行。
(一)述评准备。党支部书记认真对照职责要求,围绕述评内容撰写述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二)向支部党员大会述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进行述职,接受党员评议。二级党组织应派人到会指导。
(三)向二级党组织述职。二级党组织召开述职评议会,党支部书记集中进行述职,由二级党组织负责同志点评,接受参会人员评议。
(四)评定等次。二级党组织根据述评情况,结合日常管理考核,对党支部书记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进行综合评定。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所辖党支部书记总数的20%;评为优秀等次的,其优秀票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学校党委评选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参考。对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要进行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作出组织处理。
四、工作要求
要将党支部书记“双述双评”工作作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要把开展“双述双评”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双述双评”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研究生党员日常管理规定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研究生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提高研究生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其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此规定。
总的要求:按党章规定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的要求。
基本任务和要求:
(一)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经常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二)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志愿服务群众,帮扶困难者,解决群众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群众力量。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虚心向群众学习,经受锻炼、接受监督。培养和发展党员。
(四)自觉遵纪守法。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六)自觉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一年无故缺席3次或请假5次及以上,民主评议直接评为不合格。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考核与结果运用:
每年按《党员民主评议量化考核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结果直接影响评奖评优、就业推荐、公务员政审考核等。 每年七一前评选出一定比例的校级、系级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问题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以上管理规定对预备党员同样适用。
预备党员不能按期转正的条件(一票否决):
(1) 受到学校处分者;
(2) 考试有舞弊行为或有学术作假或不能按期毕业者;
(3) 民主评议时负面反映大者(或导师反映大);
(4) 预备期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以上支部会议或活动者;
(5) 预备期一年内未参加校、院规定应参加的各类活动(学术讲座、政治学习、文体活动等)的三分之二以上者;
(6) 转正前参加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不及格者。
教职工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清单
责任 项目 |
责任子 项目 |
责 任 清 单 |
具 体 要 求 |
作风 建设 工作 |
1、先进性建设方面 |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奉献精神; 3、热爱本职工作,勇于承担任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4、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热情为师生服务。 |
各支部要善于培养、发现、树 立、宣传先进典型 |
2、廉政建设方面 |
5、及时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决策、部署。督促党员干部和单位全体教师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6、贯彻落实党务公开制度。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发展党员情况等事项,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
杜绝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党务要公开 |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
3、党支部建设方面 |
7、支委会健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合理设置党小组,党支部按期换届。 8、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工作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搞好年度工作总结。每年年底,支部书记述职履行党建职责情况。 9、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行的支委成员、党小组组长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10、党支部组织生活健全。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有考勤、有记录。 11、规范党费收缴工作,保障和合理使用党员活动经费。 |
党章规定:3-5年换届。 以述职情况进行先进支部评选支部大会(1次/季);党小组会(1次/月);支委会(1-2次/月);党课(4次/年)。 每月的25号之前网上交党费。 |
4、党员教育管理与服务方面 |
12、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一次、听党课四次以上。 13、加强对外出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与他们联系,定期向党委汇报。及时接转新进教师党员的组织关系。 14、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党员服务平台。定期不定期走访慰问老党员、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结对帮扶学习困难的学生。 |
每月主题党日活动(有记录、 报道) 组织生活会(每学期1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1次)。 |
5、发展党员工作方面 |
15、积极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党员与入党积极分子结对联系。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16、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发展党员材料规范,手续完备。 |
积极培养青年教师,特别是高 学历教师入党 |
宣传和 思想政 治工作 |
6、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
17、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18、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等各项改革,积极为教学服务,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探索新路子,提高教学质量。 19、开展建言献策活动,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教职工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群众权益,关心群众生活。 20、积极宣传报道身边的典型人和事,敢于批评不良倾向,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 |
(对写报道者给适当奖励) |
7、维稳综治安全、共青团、工会、统战等工作方面 |
21、健全维稳综治安全工作机构,及时汇报信息,随时听从学校、学院安排。 22、支持共青团、工会、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
各支委成员兼任学院维稳综治 安全工作信息员 |
创新与 特色工作 |
8、党建创新与特色工作方面 |
23、支部工作或活动有特色,形成传统(优势),反响好,影响广,相关制度、策划、记录等材料较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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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支部党建工作清单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工作时间 |
1 |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
基层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举行一次党课。 |
党员大会3月、6月、9月、12月;支委会和党小组会,3、4、5、6、9、10、11、12月召开,党课3月、6月、9月、12月 |
2 |
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
每月一次,每人每月0.2元,每月25日前网上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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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期开展党支部换届选举 |
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
5月下旬(本科生) 9月下旬(研究生) |
4 |
全面推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
根据确定的主题党日时间,制定年度计划,围绕学习教育、党性锤炼、民主议事、走访联系、服务奉献等主题,每月组织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 |
3、4、5、6、9、10、11、12月举办 |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工作时间 |
5 |
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 |
规范组织程序,认真组织意见征求、对照检查、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 |
每学期一次,6、12月份 |
6 |
切实抓好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
每半年开展一次先锋指数考评,按不少于5 评定警示型党员,并把警示型党员迁入到教育帮扶支部进行集中帮扶。(本科生)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一次,支部书记“双述双评”每年一次。 |
6月,12月 12月底或次年1月 |
7 |
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
严把党员发展的质量关和程序关,按期完成发展党员计划指导数。 |
5月,11月 |
8 |
扎实做好党员关爱、关心工作 |
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爱和帮扶机制,定期不定期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 |
7-8月,1-2月 |
9 |
贯彻落实党务公开制度 |
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发展党员情况等事项,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
12月 |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工作时间 |
10 |
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
全年 |
11 |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
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每位党员特长,组织党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基层群众、促进中心工作中践行党的宗旨 |
定期或不定期(3月必须有) |
12 |
创先争优,开展特色品牌活动。 |
支部工作或活动有特色,形成传统(优势),反响好,影响广,相关制度、策划、记录等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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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所有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每年年初重新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保持不变。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
(一)在职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本年度1月份基本工资收入。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按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总额)。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四)临聘人员、合同制人员中的党员党费收缴,按照党章规定,由所在党支部和党员本人核定交纳数额。
(五)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0.2元标准交纳党费。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基数。
(六)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比例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 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 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 2%交纳。
(二)离退休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 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第七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一次再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部分,参照大额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项目;开展“三会一课”、创优争先、党组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二)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开展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四)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五)开展党务工作,包括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四章 党费管理
每年学校收缴的党费将按有关规定上缴湘潭市委组织部,按一定比例下拨至各二级党组织,余下经费作为留存党费由学校党委使用和管理。
学校党费应以党委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党费收入有关科目,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使用范围相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业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各二级党组织设立党费专用账号,确保专款专用。
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为学校党委留存党费的财务主管,负责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党委组织部有关人员负责党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员具体负责党费收缴、统计、记账、公开等日常工作。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账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自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接受党员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并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校通报。报告的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二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湘潭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最基本的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师生党员的基本单位,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密切联系服务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合理控制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党支部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设立党支部要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所(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结合本科生、研究生和教职工实际,积极探索教职工党支部和研究生党支部进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科研平台等学术团队,本科学生党支部进公寓、进社团、进学生社区。离退休党支部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的学习、工作或活动中可适时设置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管理。
第六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委会,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配备副书记1人。
第七条 支委会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务实担当、廉洁公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
党支部书记应当由党性强、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本科生党支部书记由优秀政治辅导员或骨干党员教师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具有1年以上党龄的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
第八条 支委会任期一般为3年。坚持按期换届,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二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应当提前4个月向所在二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换届选出的新一届支委会要报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3.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本职践行“四个合格”,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和滞留学校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的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4.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认真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严格规范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 关爱服务师生,经常听取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他们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其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6.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作用和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不断改进作风,打造过硬党支部。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在推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充分发挥团结凝聚教职工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广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工作,在引领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带领班级和学生团结进步的核心作用。
第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支部委员会及成员职责
第十三条 支委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并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2. 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3. 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4. 处理好党支部的日常事务,经常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保证党支部和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 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 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 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定期组织支部委员学习,经常与支部委员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 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定期梳理支部党员组织关系,按计划组织党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2.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3.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内先进评选,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统计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 了解、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 组织党员学习教育,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 结合支部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 了解、掌握党员在思想、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 对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预防,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3. 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考察了解和帮助教育受处理的党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
1.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调整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组长和有关党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同级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的保障措施;分析党员、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3.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4. 党课。每年不少于4次,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等。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也要参加领导班子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的约谈。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纪实制度。党支部要对开展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格如实记录,一会一记、一事一记,实行台账式管理,做到有详细计划可循、有规范记录可看、有档案资料可查,组织生活开展情况每学期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主题党日制度。固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要以集中学习、民主评议、民主议事、党性分析、志愿服务、交纳党费等为主要内容,结合“三会一课”,突出政治学习,突出党性锻炼,营造庄重氛围和仪式感。
第二十五条 党内帮扶和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健全党内帮扶制度,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拓展党员干部联系服务师生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湘潭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7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湘潭大学党委管理的单位,包括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讨论。
第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汇总并审核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活动方案要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方案内容。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其他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学校党委按在职职工党员和离退休党员200元/人、学生党员100元/人的标准划拨年度党建活动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讲课费,参照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把关和审批。
(一)基层党支部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交二级党组织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二)各二级党组织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活动经费超过5000元时,需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核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负责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及所辖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后(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范围,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对违规使用活动经费的基层党组织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每年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是否取得应有实效;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