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是学校、学院发展的生命线,实验、实践类课程教学是工科专业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之一。完善实验、实践类课程的教学质量监控,对于提高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全面提高实验、实践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湘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湘大教发〔2015〕21号)》、《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湘大教发〔2019〕15号)》、《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湘大教发[2006]125号)和《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课程包括学院各类实验、实践和课程设计等,适用的管理对象包括课程相关的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
第二章 实验实践课程教学要求
第四条实验课程时间安排由各实验教学单位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处理,由各任课教师根据自己的安排并协调学生的时间,进行时间段预约。提前预约的教师享有时间选取的优先权。
第五条 任课教师和学生在选定的实验室按选定的时间上课,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的需提前两天以上与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通知学生。
第六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在现场指导,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七条 任课教师需在课前指导助教熟悉教学任务和设备操作,要求大部分教学任务和实验指导由任课教师完成。助教可协助完成预习报告批改、实验操作答疑、实验操作结果检查及实验报告批改,其中助教协助完成实验操作答疑和实验操作结果检查不得超过本部分教学任务的50%。
第八条实验教学所需耗材,由实验教师提前准备好,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应随时在岗,做好耗材出入库管理,协助任课教师补充、更换和回收相关耗材。
第三章 课程设计教学要求
第九条 相同课程设计教学任务由3名以上教师承担的,按课程组实施教学,每个课程组推选一名组长,组长负责制定和提交各个课程组的耗材采购计划。鼓励跨专业、跨行政系组建课程组。
第十条课程实验时间安排由各实验教学单位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处理,课程组负责人组织各任课教师根据自己的安排并协调学生的时间,进行时间段预约。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的目标任务和教学内容应体现一定的综合性,且具有适当难度,教学任务开课前由专业负责人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设计过程中必须有指导教师在现场。原定任课教师因故不能参加须向组长请假,并由课程组组长协调安排组内其他教师替代。
第十三条课程组组长应按实验室时间要求提交所需耗材清单(一般为开学前两周),耗材由实验教师提前准备好,由任课教师发放给学生,实验教师做好耗材出入库管理。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十四条为加强本科生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开展小班教学。改革实验实践课和课程设计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工作量=课程学时数×强度系数
工作强度系数:根据每次指导的班级数进行折算,一次指导1个班取1.0,一次指导2个班取1.5,一次指导3个班取1.8。因实验条件限制一次指导小于一个班的,每个班系数取1.2。
其中,一次指导3个及以上班级须经系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的课程组组长享有管理津贴,按每门课程300元计算,管理津贴从全院教学业绩津贴中支出。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
第十六条 为加强实验实践类课程的教学质量,确保实验教学符合有关标准,学院督导组根据实验排课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督导。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应认真完成实验室管理职责,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包括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环境卫生等。因实验教师原因导致课程教学无法顺利开展,相关责任由实验教师承担。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按照实验课表开展教学,实验课表计划内的教师和学生在预约时段未参加实验的,相关责任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承担。
第十九条 实验实践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教学差错与事故被学校通报或处分的,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教学行为或事件被学院教指委认定可参照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任课教师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在第十四条核算的教学工作量基础上分别乘以系数0.8、0.6、0。
第二十条 实验实践课程课表确定以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将课表整理汇总并发送给学院督导组,学院督导组根据课表对教学过程进行督导。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工程认证所需资料需在开课的下学期前两周由任课教师交至相关实验室存档。资料交接过程中实验室教师必须做好报告存档登记,任课教师和实验室教师双方签字后由实验室负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联合制定,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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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